amp;nbsp; (1)在地方上置三司。洪武九年(1376年),太祖废行省,在地方实行分权制度。在全国置承宣布政使司(习惯上仍以行省或省相称),下设府、县二级政权,职涉一省民政、财政。与此同时,地方另有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(简称都司),分掌地方司法与军政。三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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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amp;nbsp; (1)在地方上置三司。
洪武九年(1376年),太祖废行省,在地方实行分权制度。
在全国置承宣布政使司(习惯上仍以行省或省相称),下设府、县二级政权,职涉一省民政、财政。
与此同时,地方另有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(简称都司),分掌地方司法与军政。
三者合称“三司”,分别归属于中央相关部门,有事则共同商讨,以避免地方权力过大。
但因三者级别相同,互不统属,遇事无最高长官负责,故后置差遣性质的巡抚、总督于其上,以提高行政效率。
(2)在中央废中书省与丞相。
太祖为分中书省之权,于洪武十年(1377年)置通政司掌章奏、出纳和封驳,以为“喉舌之司”。
洪武十三年(1380年),太祖以谋反罪诛擅权植党的丞相胡惟庸,裁撤中书省,分相权于六部,命其分理全国政务,并规定后代君臣不许设丞相。
六部尚书互不统属,直接对皇帝负责。
丞相之制,至此而止,六部只是办事机构,不具备决策权,故皇权得到加强。
(3)设立内阁。
太祖废丞相后,因政务繁重,先后置四辅官和殿阁大学士,均以文臣充任,但只可备顾问。